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>>翻译园地>>新闻动态新闻动态

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,可以采取哪些措施?

点击数:10092020-02-07 08:36:32 来源: 淄博巴布罗翻译有限公司

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,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,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;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。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,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。

在隔离期间,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;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,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。

隔离措施的解除,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。

【责任编辑:(Top) 返回页面顶端
版权所有:淄博巴布罗翻译有限公司
咨询电话:13626383918  微信:Pablotran2012
地址: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5号紫园大厦(淄博市张店区大学生创业园)B座4层416号
邮箱:3102307357@qq.com